闽地税发[2009]5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6
摘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 (闽政文〔2008〕394号)精神,全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55号        2009-03-06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兴业银行,中信、招商、华夏、民生、光大、深圳平安、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联福建分公司,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 (闽政文〔2008〕394号)精神,全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地方税务部门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统一缴入国库,税收票证使用问题闽地税函〔2009〕15号文已作了明确。其中,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的,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各联用途如下: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贷方传票附件;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五联、第六联作为相关产权完税凭证,第五联贴在房产(土地)证上,第六联由办证机关留存。

  为确保产权交易完税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在办理纳税人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时,应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转(收)讫业务印章,并当即将第一联、第五联、第六联退纳税人,分别作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和产权交易完税凭证。

  各地地税机关和人民银行要加强联系与协商,大力推广采用“银税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少手工税收票证的使用量。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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