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7]2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01
摘要:工会经费代收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在沈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沈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29号      2007-03-01

地税各基层局、各区、县(市)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各局(公司)、集团工会: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1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6]183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全市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使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批复》(沈政[2007]16号)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为我市工会经费代收主体,从2007年1月1日起,行使登记、申报、征收、检查、清理欠费等职权。凡按规定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2007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工会进行清欠业务处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代收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在沈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沈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范围。

  工会经费的缴费义务人为缴费单位。

  第四条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我市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工会经费。

  第五条 工会经费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均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按沈阳市工会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其中: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移动、铁路等产业分成比例为10%,电业产业为13%,煤矿产业为23%,沈阳造币厂为15%。此类缴费单位应持由市总工会审批的《国家、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审批表》(附件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

  第六条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依据本实施办法缴费单位须向税务登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

  登记事项除税务登记规定项以外,还包括工会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税务机关依此建立工会经费缴费登记信息电子档案。

  建立工会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统一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登记单》(附件二)。其中:建立工会的单位需取得上级工会(市、区、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确认并加盖公章。

  税务机关依据《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登记单》内容,在“社保费征收子系统”中建立工会经费缴费登记、工会经费核定。核定内容包括:费种为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的单位征收品目为“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征收品目为“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筹备金)入库级次为市级。

  未建会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缴费登记后期建会的,重新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登记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原核定信息。

  登记的同时应进行缴纳情况分类认定:只纳税的、只纳费的、既纳税又纳费的。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本办法施行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

  第十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和工会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申报表使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由税务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附件三),缴费单位持《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沈阳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缴费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由税务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附件四),税务机关将收到的现金通过《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汇总缴款书》(附件五)汇总后,于当日全额缴入沈阳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以外,按欠缴总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工会经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稽查程序、文书按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和税务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工会组织和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会经费少缴、漏缴的违法行为,可向上级工会组织或税务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税务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重大案件由工会与税务机关联合检查审理。

  第十九条 沈阳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由省总工会统一监制、省税务局负责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结比照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名称:

  《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六联)

  《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四联)

  《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汇总缴款书》(四联)

  第二十一条 从2007年1月1日起,除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及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外,一律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第五章 信息传递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总工会传递有关代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总工会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各基层局和区、县(市)总工会要对每月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和总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税务代收以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由缴费单位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退费,税务机关不办理退费事项。

  第二十五条票据传递及对账

  第一步:缴费单位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工会经费数额;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开据6联工会经费专用票据,交给缴费单位。

  第二步:缴费单位凭工会经费专用票据到其开户银行缴纳费款,开户银行费款收讫后,将缴费单位应留存联返给缴费单位。

  第三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将费款划入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四步:工会经费集中户银行收到费款后作记账处理,并将当日已入库的票据和对账单放在给每个税务分局指定的票据箱内,由税务分局取回记账。

  第五步:工会经费集中户银行将已入库的票据及对账单返回市总工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与市总工会应定期对代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全总、省总的规定,市总工会按照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代收全额的一定比例向税务机关拨付手续费,用于税务机关代收人员的工作补贴;并对在代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缴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和沈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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