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5
摘要:提交申请: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搜索“发票领用”或者在“我要办税——发票——发票领用”模块中提交申请,填写发票种类、领购数量,按照要求填写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收件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7-15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活动”,积极推进“互联网+税务”网上办税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纳税人“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M级(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政寄递”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领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打发票、定额发票。

  三、网上申领流程

  (一)提交申请: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搜索“发票领用”或者在“我要办税——发票——发票领用”模块中提交申请,填写发票种类、领购数量,按照要求填写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收件地址。

  (二)收取发票:邮寄送达,收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收件人应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票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邮件当场退还投递人员。

  四、发票寄递资费

  网上申领发票属纳税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纸质发票由邮政部门寄递,寄递资费由纳税人支付,收费标准首重每公斤10元,续重每公斤加2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