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亦陆续发布减免税收政策,其中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政策如下:
(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困境及建议 破产企业在清算注销过程中,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层层受阻,究其根本实则是信息不对称的体现。 首先,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工作难以匹配对应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现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性分散性两极化,集中性体现在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指定行业甚至是指定企业,如2003年的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征大连证券破产清算注销过程中所产生的房产税、印花税等,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应用到其他企业破产清算注销工作中;分散性体现在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总局等以通知形式所发布,呈现零散状态,大多数破产企业缺乏敏感性,信息延迟,在清算注销的过程中因为不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错失机会。其次,破产企业清算注销涉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有限且具体执行时间较短,如果破产企业清算注销耗费的时间较长,极易导致某些涉及破产清算注销工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正常使用,对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直接影响。除此以外,破产企业清算注销中牵涉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为慎重,当企业、公司在破产清算注销过程中,牵涉到的相关利益者数量众多、资金数量和影响力巨大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阻力就会更大。 鉴于以上税收优惠实施困境,作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提升破产企业清算注销税务工作法律化进程:(1)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弥补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空白;(2)企业内部加强政策敏感性、法律敏感性,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关注度;(3)建立健全并监督好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4)政府税务局进行府院联动。 三、税务注销 (一)税务注销困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向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先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在破产实务中,关于税务注销法律法规存在适用冲突情况,具体如下:
现有法律法规与管理人实际工作存在矛盾、冲突,但亦存在解决措施。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经规【2021】274号)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或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总局负责)。”由税务局按照核销“死欠”程序进行办理,管理人按照法院通过的分配方案来缴纳税款,剩余欠缴税款则作核销处理。 (二)税务注销程序完善建议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履行税收职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完善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之工作制度,解决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困难尤为重要。 首先考虑同步法律法规,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与《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管理办法》的矛盾条款,同时,加强对现有中庸条款的落实,即加强对发改财经规【2021】274号中核销“死欠”的规定的落实。其次,应加强税务局与法院的府院联动互通,协调一致解决破产企业的税务注销工作,这也是执法风险防范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共赢方案。 条件允许的话,可由当地政府部门或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安排法院、税务局以及管理人协会进行座谈研究,就上述破产涉税问题进行研讨,针对本地区的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出台相关文件通知,为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注销工作做统一指导。 四、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务行政诉讼争议的解决 由于立法缺位、立法冲突的原因,所以出现很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纳税行政诉讼争议。那么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争议与税务债权确认、税款承担等如何衔接与协调的问题,作者提出如下解决路径,供各位思考: (一)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纳税前置不适用于破产企业 首先,《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做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破产企业为了提起行政复议而提前向税务机关全额清偿争议税款,将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以及对于债权清偿时间和顺位的规定,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征管方面的一般法,《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企业纳税问题的规定,则属于税收征管方面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企业破产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并非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强制执行,而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申报和接受统一分配、清偿。 (二)对资产拍卖税费转嫁条款的效力进行确认 目前,针对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拍卖税费转嫁条款的效力认定仍无统一观点。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费转嫁条款理应无效,拍卖公告上的条款不可能也无权利改变、转移纳税义务人的身份。根据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税费转嫁条款系双方达成合意的体现,系有效条款。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适用税费转嫁条款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如若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拍卖流程及相关效力明确规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拍卖程序,起到纠纷防范的作用。 五、结语 在破产清算进程中,企业面临着多方面的涉税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破产清算程序本身,还涉及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税收债权的处理。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处理清算中的纳税义务。无论是通过资产拍卖还是资产抵债的方式,都会产生纳税义务。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清算过程中的所得进行纳税处理。 最后,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避免涉税风险。例如,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避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以及妥善管理发票等。 总之,在破产清算进程中,企业需要仔细处理涉税问题,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并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同时,税务机关也应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确保税收债权的合法性和优先性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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