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2个意见(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事关3000万中国企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02
摘要: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两个司法文件,以及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其中,最重要的的三个要点如下: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独家解读:

  最核心的关键词——“善意”+“文明”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两个文件,实际上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去年12月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28条”政策的一个回应。

  “28条”政策最核心要义就是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松绑,为企业改革发展壮大拓展空间。

  而这两个文件,就是在“营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方面的具体落实。

  其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在于“善意”+“文明”。这是从整体大局出发的:

  前段时间,经济增长放缓,又随着“去杠杆”和相关金融政策的收紧,使得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违约,企业主就成为了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但先前在执行法院判决之时,存在超金额、超标准地对财产保全或查封。

  现在有了“善意”这2个字,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文件里面,特别提到了“文明”,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尽量不采用强制性措施。

  这里面3个关键词的中心词还是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肯定是要执行的,这个是毫无问题的。但是现在,要把执行成本降到最低。

  原来,我们讲“执法成本”只是讲法院的“执行成本”,就是出动法警、法官去银行冻结债务人的资产等。但实际上,还有一个“社会成本”的付出,“社会成本”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第一,假设一个企业有2000万净资产,现在欠债1000万,他拿不出来钱。在过去,有时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就把他的财产全部查封。

  在这其中,企业本来是可以不停产的,但资产全部查封以后,企业就只好停产。停产就带来了工人失业,国家税收也受到损失,社会也有动荡不安的成本。

  第二,文件中特别提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关于在建项目。我认为,这非常清晰地表明,查封在建工程以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比方说,一个2000万的企业,在银行贷款1000万,盖楼盖到一半时,贷款到期受到了银行起诉,他还不上。这个时候,如果要把整个楼盘完全查封,整个楼盘就彻底死了。

  现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建的项目查封了以后,你还是可以继续建设。这就给被执行的企业留下了一条活路——虽然现在欠款1000万,但都投入到楼盘中,等楼盘封顶、甚至装修完成后,价值远远不止1000万,甚至会值2个亿,这时候企业还贷也就不是问题了。

  但如果为了这1000万的欠款,一下子查封掉,这个楼肯定就会成为烂尾楼,工人全部解散,社会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善意文明执行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中体现的最典型,这其中还有一条规定——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

  这是什么意思?原来查封以后,哪怕房子盖好了也不许你卖,银行也不会去售楼,债务人和债权人对这个房子都不能处置。

  有了最新条款,债务人在被查封之后,可以在合理价格内,继续销售房子。但是前提条件是要在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够清仓大甩卖,本来2万1平米的房子,现在只卖2000元,这个是绝对不行的。

  但如果法院确定相应价款是2万1平米,如果可以适当降价,卖1.8万一平,卖掉房子之后能还款,那法院就就让你卖。

  这就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卖了楼可以还钱;同时也保证了债务人的利益,如果不卖这些房子,就会变成旧楼,整个资产就不能盘活。

  所以,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是让一切可以盘活的资产都尽量盘活,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杜绝一刀切,减少后续争议

  除了房地产和建筑业,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冻结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严禁超标冻结。

  过去,往往只要债权人申请,法院就冻结,有时候只欠1个亿,结果冻结了3个亿的股票。类似这种现象,以后是严格禁止的。

  而且文件里面还提出,可以授信冻结。

  在过去,当上市公司用股票抵押贷款之后还不上钱,债权人请法院判决,保全冻结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就不能卖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授信冻结,这个是应当被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这其中,一是要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冻结;二是避免把已经质押股票的流动性完全封死,让它还有可以变现的可能性。这就避免了上市公司一下子处于瘫痪状态,或被变更的状态。

  这里面尤其要讲的是,在股票冻结之后,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券。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债务人的利益,并且深刻考虑整个社会成本和对公司的影响,就是要尽量让公司能够存活——而不是说你欠了钱,就不管你死活。

  这种善意文明执行,是我国在司法和执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对民营企业而言,有了非常具体的法律保护。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先前企业资产被冻结,有时会出现用不合理价格处置资产的行为,甚至会出现司法腐败或一刀切的方式:

  比如,明明大楼建成了值2个亿,因为欠了2000万的债,就把大楼2000万拍卖掉了,这就是法院和债权人定价,债务人根本没有发言权,甚至没有协商的余地。

  后续就会出现争议,债务人觉得不合理,就又去提起诉讼。就会牵连到很多方面,社会的执行成本就大大提高。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价格不是哪一方说了算,应该积极促成双方就参考价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这都是为了尽量减少社会对执行的司法成本。

  在寒冬里,给企业家们带来信心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这么几点:

  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28条’”的一个具体举措,完全符合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大的方向和政策。

  第二,规定可以说是完全公平、公正、公开的,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把过去一些比较模糊的概念清晰化,杜绝了打擦边球的做法。

  第三,在当下经济增速下行情况下,规定尽量地保护企业,不让企业因为被过度执行而破产,能救的企业一定要救,能保存的企业一定要保存。

  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确保法院执行的前提下的,这是一个底线。

  善意执行不仅不是在削弱执行力度,而是在强化执行力度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是基于强制执行作为公权力应当具有的谦抑性的体现。

  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要在执行水平、执行的文明程度上有更高的要求。

  特别是在目前这个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怎么确保既能达到保护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同时也不要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应当的损害或者冲击。这就要讲究执行措施和手段的正当性、适度性、合理性。

  先前时候,企业家一旦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就会影响子女的读书、升学等。

  这次调整,也更体现人文关怀:

  要求执法“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使是私立学校,如果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还有因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情形,需紧急外出的,应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我觉得,这些规定将使得企业股东们对投资和上新项目更加有信心。因为大部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院明确什么时候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而且是付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另外,这些规定也会消除一些误会:

  原来一些人讲,中国现在是“国进民退”,他们引用的案例就是民营的股票被国有的企业收购了。

  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民企股东把股票质押给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之后,被银行拍卖,往往就有很多国企看好这个行业或产品,就把股票给买了。

  这并不是恶意的行为,但却在社会上带来一些误解,“某某公司又被国有控股啦”,现在是“国进民退”了等言论就出来了。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在股票质押、转让程序上做了清晰准确的规定,从法律上,最大程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利益。

  可以说,此次文件出台的视野非常宽广,既从全局看到了法院的执行成本,也从微观看到了执行不够准确、不够精细化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从全局进行统筹平衡,给企业家们的经营投资,带来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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