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6-22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宗地信息管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质效、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信息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有确定边界、确定权属的封闭地块,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也是国土部门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 第三条 宗地管理的范围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 第四条 宗地管理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宗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各市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宗地信息采集、宗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更新维护以及宗地信息的分析比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宗地信息的核实、宗地信息录入和预警差异的核实处理。 各级地方税务局内部各职能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作好宗地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地数据的采集与核实 第五条 宗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以国土部门宗地数据为基础,建立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的宗地信息数据库,通过宗地信息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的比对预警,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信息的无缝隙管理。 第六条 宗地数据采集包括外部数据采集导入、内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的导入。 第七条 宗地数据核实包括内外部数据的比对匹配、匹配差异的任务发布、差异情况核实和宗地数据的确认、核实后宗地数据的更新。 第八条 外部数据导入主要是指国土部门宗地数据的导入,主要包括,宗地号、权利人名称、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坐落、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取得时间、土地面积。 国土部门已完成第二次地籍普查并建立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地税部门应优先采集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最新数据。 第九条 对导入的外部数据,可依据国土部门土地分类标准对所有宗地数据按照应税、免税和不征税进行初步分类。基本对应关系可参考以下标准: 应税土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文体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 免税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住宅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河流水面、池塘水面、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铁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 不征税土地主要指未利用土地。 第十条 内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的导入主要来源于税务登记环节的《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和地址电话、土地证书号、土地坐落、土地性质、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占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减免类型、自用和出租(承租)土地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分别采用先匹配后核实和直接核实两种方式核实宗地信息。 先匹配后核实是指将国土部门的宗地数据与地税部门的税源数据以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坐落地点或其他关联指标进行匹配,以宗地为单位建立两套数据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对无法建立对应关系的、或虽建立对应关系但土地面积有差异的进行信息核实。该方法适用于地税部门税源数据量大或税源数据明细、规范的情形。 直接核实是指依照国土宗地数据,逐宗核实、补充、更新相关土地涉税信息。该方法适用于地税部门税源数据量小或税源数据不够明细、规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核实方法可采取案头核实、实地调查和重点实测等方式。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的批准文件等土地信息资料。 一宗土地既涉及应税又涉及免税的,纳税人应分别提供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以国土部门宗地数据为基础,对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核实宗地数据。需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坐落、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类别、土地取得时间、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土地等级、使用土地状态(自用、出租、承租)等。 第十五条 土地面积差异的处理。 权属证明所载面积与国土部门面积基本一致(差值在10%以内、含10%的),地税部门应根据权属证明所载面积填写《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并由纳税人及税收管理员同时签字确认。 权属证明所载面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面积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且差值大于10%)或没有权属证明的,先由纳税人确认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面积,纳税人确认无异议的,由税收管理员按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面积填写《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并双方签字;纳税人不确认面积且有争议的,将其列为“有争议待处理土地”,集中组织实测,按照规定程序告知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地税部门可委托测绘专业机构或自行进行土地实测。经实测后的土地面积由地税、用地单位签字确认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实测面积填写《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 第十六条 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核查档案及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第三章 宗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更新维护 第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统一按照省局要求在市级部署建立宗地信息数据库,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土部门信息采集情况科学选用软件,并逐步实现宗地数据的电子图形化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核实后的宗地信息及时整理、录入宗地信息数据库。同时,严把数据质量关,录入前严格审核,录入数据应规范、标准,实行数据核实、确认、录入职责分离。已录入宗地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需修改、更新的,应事前审核,并保留数据修改的历史记录,防止数据录入虚假、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宗地信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各级地税部门应健全与国土部门的土地信息交换机制,并加强纳税人涉税信息申报的管理,定期更新、维护宗地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土地信息及变更情况。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土地涉税资料、并填报《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发生土地财产变更的,纳税人应于变更次月十五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更新《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 第四章 信息比对和增值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宗地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比对和预警管理。 信息比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宗地信息数据库与核心征管系统中《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的比对、宗地信息数据库与土地使用税申报入库信息的比对、宗地信息数据库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申报入库信息的比对。 第二十二条 预警差异的核实处理。对纳税人未如实登记或及时更新《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少申报或未申报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令纳税人及时进行登记、变更土地登记信息或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借助于宗地信息数据库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收管理的分析和运用,做好宗地信息的增值运用。 宗地信息的增值运用主要包括:分析收入的变动情况,预测收入变动趋势;分析税源结构和分布情况,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申报、征收和入库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和征管质量;分析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税收政策执行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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