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3]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9
摘要:市局将对征管税务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核定征收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绩效分析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41号                           2013-12-1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见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1,见附件3);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2,见附件3)。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见附件3)。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补充情况表7,以上表格均见附件3)。

  (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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