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2]18号 2002-03-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辽政发[2001]52号)转发你们,结合《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3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用机动车辆农闲期间取得的营运收入应纳的各种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以定额方式进行征收,即以农民在一定时期内的营运收入乘以各项税收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各项税款。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河道维护费等项税(费)。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农用机动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各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农用机动车辆的涉税收费项目费用,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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