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2]10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4
摘要: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取得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按原持有商业银行股权计税基础确定(股东名单及份额详见附件二),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在重组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湖北银行股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2]101号     2012-05-24

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特殊性重组备案的请示》(鄂银文[2011]107号),要求对黄石、襄阳、宜昌、荆州、孝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组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予以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组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要求,应当按照特殊性重组办理。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详见附件一)。

  三、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取得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按原持有商业银行股权计税基础确定(股东名单及份额详见附件二),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在重组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湖北银行股权。

  四、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实质性经营活动。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