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设立研发机构,可获税收抵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伟年 张学渊 人气: 时间:2019-12-20
摘要:2020年1月1日起,德国《研究津贴法》实施,在德设立研发机构,可获税收抵免。 2019年11月29日,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批准通过了《研究津贴法》(Forschungszulagengesetz),该法案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研究津贴法》生效后,德国将首次以研究

  2020年1月1日起,德国《研究津贴法》实施,在德设立研发机构,可获税收抵免。

  2019年11月29日,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批准通过了《研究津贴法》(Forschungszulagengesetz),该法案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研究津贴法》生效后,德国将首次以研究津贴(Forschungszulage)的形式,为部分研发项目提供税收抵免。

  据悉,为激发德国企业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德国政府作出了提高研发支出的计划,到2025年研发支出提高至GDP的3.5%。新出台的税收激励政策,将广泛适用于德国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中,并会作为德国研发资助计划的补充。

  根据《研究津贴法》,2020年1月1日开始,在德国成立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属于哪个行业,每年都可以就发生的研发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最高为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390万元)。该笔款项可直接抵减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税收抵免额超过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纳税人。比如某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万欧元,但可以获得的研究津贴为22万欧元,多出的2万欧元研究津贴无须留到下一年度抵减,而是直接支付给企业。对于资金流转压力较大的初创企业来说,该法案将极大缓解其资金压力。

  可资助研发活动指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弗拉斯卡蒂手册》五项标准——新颖、创新、不确定、系统、可转让或可复制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旨在将新产品推向市场的单纯产品开发活动,不属于可资助研发活动,无法享受到研究津贴。企业如认为自身发生的研发活动符合享受《研究津贴法》的条件,须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一份证明,确认所开展的活动符合欧盟定义的研发项目。目前,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制定的法令,规定了申请流程相关的详细信息,对认证机构的确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预计将于今年年底生效,建议有需求的中国投资者及时关注政策的最新动态。

  从组织研发的形式来看,企业内部组织的研发项目、企业与大学等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的研究项目以及合约研究都可以申请研究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约研究中,并非合约双方都可以获得研究津贴,只有研发项目的采购方可以获得研究津贴。与此同时,如果研发项目承包方不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则项目采购方将无法享受到研究津贴。

  根据《研究津贴法》,津贴金额为评估基数的25%。评估基数指可资助研发活动发生的可资助费用,通常是研发人员工资等。以合约研究为例,合约研究的评估基数为合同约定金额的60%。若某企业2020年度发生一项合约研究,合同约定金额为10万欧元,则评估基数为6万欧元,可获得的研究津贴金额为1.5万欧元。根据规定,每家公司每年评估基数最高为2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560万元),即每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50万欧元津贴。

  此外,关联公司集团仅可获得一次研究津贴,但如果非关联公司之间合作开展研究,则符合条件的各方均可获得津贴。

  为享受好《研究津贴法》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议已经在德国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有意向在德国设立研发机构的中国企业,尽早熟悉政策相关规定,明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符合获得研究津贴的条件,阐明研发活动在其业务实践中的定义。同时,由于新规对研发税收抵免提出了文档要求,建议相关企业提前了解如何记录这些项目,并归集有关费用,以确保2020年顺利享受优惠。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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