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3]5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589号       2003-12-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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