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确定机制探索
企业债务重组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刘金涛解读: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刘金涛解读: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刘金涛解读: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刘金涛解读: (二)[条款修订]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刘金涛解读:财税〔2014〕109号文已经将其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刘金涛解读: (三)[条款修订]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刘金涛解读:财税〔2014〕109号文将其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刘金涛解读:资产转让发生在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之间。为了保证转让企业资产转让所得纳税准确递延至为了处置该资产时实现,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和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针对59号文涉及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如果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要求被收购的标的资产或者标的股权的比例不得低于75%,收购方以股份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85%。我们接触不少财税人员,大家首先感觉老是记不住75和85这两个比例,我自己一开始也老是记不住,后来终于琢磨出一个记忆的方法,从此就牢牢记住了。股份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85%,85%的第一个数是“八”,对应的是股份支付,第一个字是“股”,合起来就是八股文的“八股”,因此85%肯定是股份支付的比例,那么75%就是被收购标的的比例了。
刘金涛解读: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刘金涛解读: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刘金涛解读: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刘金涛解读: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刘金涛解读:被分立企业有资产被分离转让出去,且当期未确认所得,所以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但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刘金涛解读: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刘金涛解读: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刘金涛解读:只有涉外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才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且必须同时满足本通知第五条确定的五个条件和本条规定的条件,才行。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刘金涛解读: 【毕明伟—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筹划——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的解读与建议 】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刘金涛解读: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刘金涛解读:A+B=B,合并后B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但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刘金涛解读:A=A+B,分立后A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但其优惠金额按A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A的资产占分立前A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刘金涛解读: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刘金涛解读: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刘金涛解读: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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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所得税: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其他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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