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提复字[2019]2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1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6
摘要:各地区应按照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相关统计工作须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框架内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15号提案的答复

黔税提复字[2019]24号               2019-06-26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支持贵州省连锁企业省内设立分公司全省汇总纳税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省税务工作、市场监督工作、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贵州省连锁企业申请省内设立分公司汇总纳税,我们按现行政策全力支持,畅通渠道,帮助企业通过汇总纳税降低税负,加快发展。

  一、关于“企业在全省开办的连锁网点可以注册为分公司”,“将现有子公司进行优化整合,除必须保留的独立法人企业外,其他均转为分公司”的建议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愿选择登记组织形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企业登记为何种组织形式原则上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为大力扶持我省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企业连锁经营,2013年,原省工商局制定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工商办〔2013〕297号),明确规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一是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涉企服务事项归集到“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申请“一次提交、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到3天。二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文书表格材料,2019年3月启用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将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从9件缩减至7件。创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并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联合人社、商务、税务、海关、政务中心,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精简企业注销文书材料,让企业能“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018年2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中梳理公布最新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8项,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

  二、关于“同意企业在全省开办的连锁网点可以注册为分公司并实行汇总纳税”“享受西开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建议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需报经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连锁企业在贵州省内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经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可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汇总申报,一是采取收入占比分配增值税方式,按各分支机构应税收入占应税收入总额比例,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到各分支机构入库;二是采取预征率方式,各分支机构按核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统一申报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提案中提到的一树连锁药店、合力连锁超市等连锁企业已经是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附件1《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75%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贵州省连锁企业省内设立分公司,符合《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若我省连锁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第三十三项“商贸服务业”中的“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经销网络建设”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统计部门参照税务部门增值税汇总后统计办法,各分店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照属地原则纳入统计”的建议

  (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省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合称《报表制度》)规定: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相关统计工作须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框架内开展。

  (二)当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锁经营情况统计均执行法人在地原则。《报表制度》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规定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总部)。

  根据制度规定,贵州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下属各门店,如果不是独立法人,属于同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其统计数据由法人单位统一汇总报送,属于零售额的部分进入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四、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督促各级机关做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税务事项办理等有关工作,支持企业自愿选择登记组织形式,防止发生不允许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现象。继续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流程,为连锁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二)继续不折不扣执行好相关政策,全力支持我省连锁企业汇总纳税,帮助企业通过汇总纳税降低税负,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做大做强,为贵州经济持续做贡献。

  (三)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抓好“批零住餐”上规入统工作。一是做好在库企业统计工作,确保各分店统计数据不重不漏;二是关注成长型限额以下连锁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及时按规定纳入限额以上单位统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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