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1994]90号 1994-04-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一般在年终据实办理一次。对年退税额较大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度终了后清算。 三、营业税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申请及批准程序,由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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