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9
摘要: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14号)规定,“同意以新桥名义代表其合伙人申请享受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待遇”,同意你局意见,由新桥公司全权代表其合伙人直接办理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19号      2013-12-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14号)规定,“同意以新桥名义代表其合伙人申请享受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待遇”,同意你局意见,由新桥公司全权代表其合伙人直接办理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标签: 税收协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