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的补税要求,认还是不认?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人气: 时间:2017-10-17
摘要:虚开专票与假发票,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法律后果既不能相互适用,也不能相互推导。当然,若未搞清楚这个1240号文为什么会对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有不收滞纳金的规定,自然也容易犯这样的错误。

一装修公司2013年善意取得32万左右的增值税普票,现税务局查出是假票,要求补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老板和会计纠结一番后,问:“补税可以认,但既然我是“善意取得”,这个滞纳金能不能就不交了?”

 

会计说,想不交滞纳金的理由是: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尚且不收滞纳金,我普通发票就更应该不收了吧?
 

可惜,这种思考方式本身就错了。

虚开专票与假发票,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法律后果既不能相互适用,也不能相互推导。当然,若未搞清楚这个1240号文为什么会对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有不收滞纳金的规定,自然也容易犯这样的错误。

该不该补税、收滞纳金,不是基于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总局不过对法律在此事上的适用,作了一个具体的明确而已。

 

回到这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善意取得假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有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而收取,就是违法行为。

所以,如果“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是假发票,收取了,就不违法。这就是所谓善意的意思。亦即,收票方本身无过错,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发票防伪水平给害了。

一般来说,如果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发票形式本身没有明显错误、会计进行了必要的发票检查(如纸质、水印、上网操作等),但依然没有发现是假票而收取,就可以认为,取得假发票行为不违法。也就是属于善意。

 

可见,善意取得发票认定的前提、或者说不违法的前提,就是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这一般需要其它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收付款证据、出入库单、运单、合同等。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认定假发票善意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认定其支出内容与金额真实性的证据。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没有“必须提供发票”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分析可以参见本公众号往期文章《蓝敏: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法律依据》。基本结论是:对于装修公司来说,善意取得的假发票所对应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税务来说,面对这样的情况,其处理线路大致有两条:

一是认为,“支出是假的”。此时,所得税不能扣除,假发票不能认定为善意。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税务稽查人员提供支出本身不真实的证据。其后果是:补所得税、滞纳金、罚款。同时取得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也可被罚款,但基于一事不二罚原则,只罚高的。

二是认为,“支出是真实的”,或不能认定为假的。此时,不存在补所得税,也不存在因补税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只是,如果取得假发票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则还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罚款(1-5万,严重的5-50万);如果被认定为善意,则连此罚款也没有。

 

当然,现实中以票控税的思想还是非常强大的,企业面对这个问题,与税务争议需要有水平、有能力、有胆识,不一定就能成功。此时只有输赢,没有对错。因为企业要考虑的事还有很多,税务也可能有自己的错误想法。

就这个例子而言,双方的较量实际上是从“认定善意”开始的。当出现假发票问题,企业第一时间所争的,就是“善意取得”,要自己举证,方向有四个:业务真实性、内容金额真实性、发票形式合规、自己已尽必要的检查义务——不是我们笨,是造假者太厉害。

 

如果公司最终因种种考虑,认了补企业所得税,就必须同时认下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50%的罚款。因为导致你补税的原因,同样会导致你因少申报产生滞纳金和罚款。换言之:如果让税务出决定书,其必然引用《征管法》第64条,于是滞纳金与罚款就来了。

如果公司不认,则什么补税、滞纳金、罚款都没有。

不论税务还是公司,都是要么全输、要么全赢。

 

有没有中间道路呢?

比如核定征收。

应该说,证明善意取得假发票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支出金额的准确性,说明不存在核定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按这个处理,也不妨理解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式。

如果税务核定,注意,不是企业自查,自查依然有滞纳金,需要税务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则没有滞纳金和罚款。但核定时要确保对取得假发票行为的善意定性。

 

讲完了,接下来,认定为善意取得假发票的情况下,认不认补税,就自己掂量了。
 

相关问题——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 <张伟>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刘天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刘忠月>
没有发票如何入账?<蓝敏>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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