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1999]266号 1999-12-0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第二、五、七条废止。
为加强对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寻呼)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通寻呼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所属的分公司(唐山、秦皇岛、保定、邯郸、沧州、邢台)在2000年以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石家庄统一缴纳,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三、联通寻呼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应依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寻呼收入主要包括无线寻呼收入,电话、计算机信息服务收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收入,通信设备器材批发、零售收入等。 四、联通寻呼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条款废止]联通寻呼购置的工具性仪器仪表、监视器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其购置支出可按照不短于2年的期限分期在税前扣除。 六、联通寻呼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费用尚未发生前,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年终一般应冲减成本费用,需结转下年的,应报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 七、[条款废止]联通寻呼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修理费等的审核、审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联通寻呼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认真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做好纳税情况反馈工作,适时进行纳税检查,各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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