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7]288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7-17
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预字[1997]288号      1997-07-1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会[2012]22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税 屋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编纂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码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5 应收票据
4 106 应收账款
5 108 预付账款
6 110 其他应收款
7 115 材料
8 116 产成品
9 117 对外投资
10 120 固定资产
11 124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 201 借入款项
13 202 应付票据
14 203 应付账款
15 204 预收账款
16 207 其他应付款
17 208 应缴预算款
18 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19 210 应交税金
(三)净资产类
20 301 事业基金
21 302 固定基金
22 303 专用基金
23 306 事业结余
24 307 经营结余
25 308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26 401 财政补助收入
27 403 上级补助收入
28 404 拨入专款
29 405 事业收入
30 409 经营收入
31 412 附属单位缴款
32 413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1 拨出经费
34 502 拨出专款
35 503 专款支出
36 504 事业支出
37 505 经营支出
38 509 成本费用
39 512 销售税金
40 516 上缴上级支出
41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42 520 结转自筹基建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