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18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3
摘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对机动车辆税收采取人工采集相关信息、利用软盘和网络传递信息、通过人工或电脑比对信息,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

  (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

  2.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票表比对。

  (2)对《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

  (3)审核企业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4)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其他原因产生的问题,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3.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下载的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2)依据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厂价格和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机动车销售数量,计算出销售额。

  (3)利用下载的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信息和车辆出厂价格信息进行核对。

  4.税源管理部门若发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发现企业有偷逃税嫌疑需立案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统一发票清单》数据与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不一致。

  (2)统一发票期初存量与本期领购量合计与本期使用量与期末存量合计不相等。

  (3)《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未包括在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之内。

  (4)《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反映车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

  (5)依据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厂价格和报送的《代码清单》中机动车销售数量计算出的销售额小于纳税申报销售额。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

  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征管法规定,报送申报当期销售给使用者机动车辆的《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票表比对。

  (2)对《统一发票清单》中的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比对。

  (3)将《统一发票清单》中的价费合计金额换算为销售额,与申报纳税的销售额进行比对。

  (4)审核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5)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其他原因产生的问题,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3.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利用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对,以监控整车的销售额。

  4.税源管理部门若发现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申报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其采取返利、返实物不入账,通过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其他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和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行为。若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