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6
摘要: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公告[条款修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6-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修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施方案》,自2012年7月1起,在全市范围内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费)款。

  二、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通过《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费)款。

  三、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费)款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依法加收滞纳金、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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