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局: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时间:2019-08-05
摘要:案情简介 某市税务局对A企业设立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5月中旬纳税征期结束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三实名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有关人员,但均无法接通,后赴企业

  案情简介

  某市税务局对A企业设立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5月中旬纳税征期结束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三实名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有关人员,但均无法接通,后赴企业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注册地址为虚构信息,故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度自登记以来纳税申报情况,系统显示你公司未进行申报。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你公司2018年共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14585297-14585321),金额2478389.77元,税额421326.26元,价税合计2899716.03元。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其均未登记公司账户信息。故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银行账号进行查询。经查,中国工商银行无此账户信息。发票销售单位的账号虚假,无销售货物资金流真实的证明资料,证明发票开具的内容虚假。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生产经营地址,询问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根本没有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拨打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发现无人接听或已停机。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场地虚假,证明没有货物生产、场地和设备;无生产能耗和委托加工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无法证明有货物购进,进一步证明发票开具的销售行为虚假。

  综上,你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是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你公司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和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2478389.77元,税额421326.26元,价税合计2899716.03元。

  处理决定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明税观察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本案中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即没有实务交易的纯虚开,并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自燃就不存在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此虚开行为人既不属于此笔虚构业务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也不会产生销项税额。但如果存在实务交易的虚开发票行为,则应补缴增值税,其行为产生了销项税额,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交的增值税可以通过代开者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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