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5
摘要:申请主体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主体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性物资,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和经营秩序直接关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增强成品油市场经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业管理质量,现将《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98号(邮编410000)湖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cyxtjc@163.com。

湖南省商务厅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审批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国家未做特别规定的内燃机车用新能源燃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通过自有或租赁的成品油油库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需要使用成品油进行生产作业的企业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储存、周转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岸基加油站和水上加油船。

  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市级(设区的市和湘西州,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的成品油零售网点,颁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信息以湖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服务平台和商务部门网站公示为准。

  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权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级(设区的市和湘西州,下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区和审定县市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并进行汇总公布;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县市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发布;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税务等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六条 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科学前瞻、供需平衡、布局合理、服务发展、方便民生、节约资源、安全有序的原则;

  (二)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三)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水域管理部门及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建设按照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步设立,由省高速公路集团将省直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速公路及服务区规划报至省商务厅,再由省商务厅转发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纳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设置的零售网点数量和位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执行期间,因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道路拓宽、自然灾害等原因,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规划进行调整,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土地性质一般为专供加油站建设的商服用地,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救灾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可临时性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进行油品保供,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其他情况下,禁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禁止利用互联网应用软件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或进行撮合交易。

  第十条 企业建设内部储供油设施应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通过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安全验收。企业内部储供油设施仅对企业自有的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零售网点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偷逃税等违法经营行为,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四)利用移动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供油船舶。

  第十二条 新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主体根据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在规划期限内选定项目,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预核准文件(附件1);

  (二)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主体审查结果,向所有通过审核的申请主体发放预核准文件;预核准文件在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确定后自动失效;

  (三)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预核准文件,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按程序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加油站建设申请,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无异议的下达同意新建加油站建设批复(即《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下同);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及理由,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主体。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新建由高速公路投资企业直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批复,无需取得预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一)城乡加油站需提供材料:

  1、《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企业(或自然人)出具的申请文件;

  3、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正式文件,并有两名(含)以上察看人员签字;

  4、站点周边分布示意图;

  5、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成交确认书(农村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加油站的需提供集体用地使用权证书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意见);

  6、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7、《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申请名称与规划名称不一致时提供);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需提供材料:

  1、《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3、投资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4、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申请名称与规划名称不一致时提供);

  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建加油站建设批复有效期为三年。土地使用权变更后,新权利人可在建设批复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建设批复申报人。

  本办法颁布前获批的新建加油站建设批复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申请主体有意愿继续申请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加油站(点)改、扩、迁建申报程序:

  (一)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加油站(点)改、扩、迁建申请;迁建加油站需先取得迁建地址的土地使用权。

  (二)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无异议的下达同意建设批复(即《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并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及理由,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主体。

  第十五条 申请加油站(点)改、扩、迁建建设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1、《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2、企业(或自然人)出具的申请文件;

  3、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正式文件,并有两名(含)以上察看人员签字;

  4、站点周边分布示意图(迁建加油站提供);

  5、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名称与新名称不一致时提供);

  8、迁建加油站需提供迁建地址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成交确认书;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颁布前获批的迁建加油站建设批复(即已批准的《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下同),不再办理延期;申请主体有意愿继续申请迁建加油站项目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加油站竣工验收及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申报程序:

  (一)加油站新建、改、扩、迁建项目竣工后,申请主体向当地县级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涉及用地面积变化和罐容调整的原址改扩建项目,项目完工后,无需通过商务部门验收审批,凭相关部门验收文件,返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现场勘查合格的加油站(点)建设项目,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发证申请,审批通过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申报加油站竣工验收及经营批准证书发放需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任命文件;

  4、与湖南省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内的批发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己批准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或《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

  6、《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营业执照》;

  7、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水上加油站(船)可不提供);

  8、《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水上加油站(船)可不提供,农村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加油站的可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加油站的可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意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加油站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2、《特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水上加油站(船)应提供证明消防安全的相关材料);

  13、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或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1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15、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6、《湖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

  17、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9、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证明文件(农村地区租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加油站的提供);

  20、岸基加油站还应提供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岸线或水域使用批准文件及相关验收文件;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还应提供船舶的产权证明文件、《船舶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2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和补办的申请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湖南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发证时间、首次发证时间。

  以移动加油船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要根据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确定移动加油船经营地域范围和日常停靠地点。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经营资格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涉及到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变更到经营者名下,在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及时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变更到新经营者名下。

  第二十三条 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被特许人应持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以特许或加盟等方式使用他人品牌经营的,应该在加油站门头、罩棚等显眼位置标识特许或加盟字样。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申报程序:

  (一)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变更申请颁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及理由,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主体。

  第二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原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4、新名称办理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名称变更时提供);

  5、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或地名变更的的相关文件(加油站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地名变更时提供);

  6、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提供);

  7、转让协议、转让方《营业执照》、受让方《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营业执照》(投资主体因加油站转让发生变化时提供);

  8、租赁协议、出租方《营业执照》、承租方《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营业执照》(投资主体因加油站租赁发生变化时提供);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或毁损补发证书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当地主流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

  (二)申报主体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或毁损补发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补证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7);

  2、正副本全部遗失的提供复印件,只遗失了正本或副本的提供未遗失部分,己损毁的提供损毁后的正副本;

  3、当地主流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

  4、加油站说明原因的书面文件;

  5、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加油站年检情况说明(副本遗失时提供);

  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和经营资格注销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歇(停)业。因改造、扩建或等其它原因需要歇业的,应当申请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12个月。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道路拓宽、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延长歇业时间的,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但不得超过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暂时歇业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办理暂时歇业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在湖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服务平台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8);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申请的受理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有关事项均通过湖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服务平台受理。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过初审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主体。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五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申请后,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主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在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主体。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消防、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研究建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制度,凡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在我省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内。

  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不得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成品油,不得向未通过安全生产和消防验收的企业内部储供油设施供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须在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内购进成品油。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经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环境保护等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主体要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并保留2年。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商务部门可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通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十一条 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强化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推送审批项目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各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各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情况,每年一季度统筹组织对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经营情况年度检查,3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级商务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通过湖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年度检查申请。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9);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计量质量合格证明;

  6、有关部门对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检查情况;

  7、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或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8、加油站(点)在上年度涉及改扩迁建的,需提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油站(点)的批复文件及建设情况报告;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结果分为:

  (一)合格;

  (二)不合格;

  (三)歇业;

  (四)未参加年检。

  当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年检或整改;对拒不配合进行年检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暂扣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责令停业整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许可程序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对不具备零售经营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应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六)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依法终止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经营范围不包含成品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5万到20万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证照不齐、证照不符或超越证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四)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即歇业的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或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成品油,或向未通过安全生产和消防验收的企业内部储供油设施供油的;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未在成品油批发企业白名单内采购油品的;

  (七)储存、销售走私或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油的;

  (八)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九)非法自行调和成品油对外销售的;

  (十)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十一)未按规定履行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手续或向不符合规定的容器加注散装汽油的;

  (十二)未经批准开展托管经营、特许经营的;

  (十三)未经商务部门批准,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

  (十四)移动加油船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载运成品油或超出适航证规定的水域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的;

  (十五)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服务标识和品牌形象的;

  (十六)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后,经营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十条 申请主体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主体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三)存在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加油站的;

  (五)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申请主体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和资质,擅自利用非法黑窝点、流动加油车、私设油罐等方式对外违规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成品油行为的,利用互联网应用软件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或进行撮合交易行为的,以“燃料油”“生物质油”“循环油”“化合油”等石化产品名义实际销售内燃机车用燃油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并扣押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五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及成品油经营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吊销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新(迁)建加油站预核准文件

  2.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

  3.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

  4.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

  5.湖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

  6.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

  7.湖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申报表

  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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