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函[2018]2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320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14
摘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定向优惠。但是“类金融企业”本质上属于企业,从成立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享受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32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地税函[2018]244号         2018-05-14

深圳市金融办:

  刘根森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多种渠道坚持民营金融业发展,推动经济“脱虚向实”的提案》(第2018032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对相关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该提案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该提案提出“切实降低类金融企业的税赋负担,给予定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这说明刘委员对我市民营金融企业税收问题高度关注,深入思考,并提出很有针对性的税收建议,这应充分肯定。

  从目前情况来看,“类金融企业”不属于税法概念中对企业的分类范畴。“类金融企业”包含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具有融资功能但未获监管部门审批的非金融机构。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暂未针对此类“类金融企业”设有专门或定向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定向优惠。但是“类金融企业”本质上属于企业,从成立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享受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局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力促“减税降负”充分释放税收红利,主要措施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继续坚持“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理念,进一步简化优惠政策享受流程;二是积极作为发放减税“红包”。严格落实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等降税减负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对减免税的获得感;三是加大服务企业发展力度。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联合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开展商事登记全流程变更和联合年检;上线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服务系统;积极宣传、主动提示税收优惠政策;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税收监管动态,协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解决争议;四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出台《深圳地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工作方案》;发挥税收宣传服务改革创新的作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

  下一步,对于刘根森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建议,我局会以适当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国家层面在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出台扶持新业态的优惠措施时提供决策参考。

  此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人:苏月娥电话:83773364)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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