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2]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7
摘要:以购房发票为时间界限,虽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销售旧房之前,但与辽建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属于先卖旧房后买新房的事实行为,可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31号             2002-02-27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丹地税发[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建设委员会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建发[1999]117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契税。”又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453号)规定:“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普通住宅的时间,以房屋开发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的时间为准”。以购房发票为时间界限,虽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销售旧房之前,但与辽建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属于先卖旧房后买新房的事实行为,可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