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01
摘要: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外购
的数据资源
存货
自行加工
的数据资源
存货
其他方式取得
的数据资源
存货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采集加工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 出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二、存货跌价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转回        
转销        
4.期末余额        
三、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会计司     2023-8-21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

  二是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目前,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问题较为关注。我们在专家研讨、专题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入表”、作为哪种资产入表等存在疑虑,需要加强指引。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同时,也将为持续深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积累中国经验,有助于在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研究制订等工作中更好发出中国声音。

  三是推进会计领域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近年来,国际会计领域对无形资源会计处理的改进日益关注,其中也涉及到数据资源会计问题,目前普遍认同加强信息披露是短期内务实的解决路径。制定《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为有关监管部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也为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问:制定《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务实有效。《暂行规定》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明确企业数据资源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通过针对数据资源制定专门统一规定,解决实务中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入表”的疑虑,并明确计量基础。

  二是聚焦实务、加强指引。《暂行规定》充分采纳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当中有关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议,结合当前企业数据资源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对实务中反映的成本构成、使用寿命估计等重点问题细化指引,规范和推动企业准确执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

  三是加强创新、积极稳妥。《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

  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四是附则。《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问:企业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正确做好前后衔接。《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同时,《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二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

  三是积极加强信息披露。随着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程加快,数据资源对于企业特别是数据相关企业的价值创造等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投资者、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有关各方均关注数据资源的利用情况。《暂行规定》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提出自愿披露方式,并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暂行规定》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推动《暂行规定》有效贯彻实施:

  一是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积极引导数据相关企业准确理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要求,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二是跟踪关注数据资源实务发展和《暂行规定》执行情况,会同有关各方进一步就实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深入研究,针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实务情形通过案例问答等方式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暂行规定》执行效果。

  三是持续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会计问题研究,跟踪国际会计领域对数据资源的研究进展,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加强会计理论前瞻性研究,促进会计理论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持续发挥会计在服务数据资源业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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