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领购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6
摘要:发售新发票时,应按照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打印《票证工本费发票》作为领购凭证;纳税人领购新发票,报验、缴交旧发票时不需再填写发票领购、缴交的单据或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领购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34号     2007-04-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规范发票管理,切实提高地税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发票领购、审核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按批量供应方式发售发票,实行批量供应领购方式的纳税人,应当按其申报期(按月或按季等)填报《 年 月发票领、用、存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给发票管理岗,由发票管理岗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旧发票存根联由税源管理岗(税收管理员)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每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赁《发票领购簿》即可办理。

  二、除按批量供应方式发售发票外,地税机关按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发售发票。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发票领购方式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办理:

  (一)税务机关比照本通知第一点的方式进行发票发售和相关业务管理。

  (二)纳税人必须持旧发票存根联和《发票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到地税机关审验或缴交,并凭《发票领购簿》领购新发票。

  三、选择本通知第二点的第二种方法进行办理的,纳税人报验、缴交旧发票时,地税机关按“先接收旧票,再发售新票,后审核旧票”的方式进行办理。

  税务机关接收旧票时,发票管理岗清点发票份(本)数,将清点情况与纳税人提交的《发票使用情况表》信息互相核对,如相符,在《发票使用情况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意见”处签署意见,签字确认后将《发票使用情况表》接收联退给纳税人,并将旧票收回;如不相符,当场告知纳税人,要求其重新审核、修改,经双方确认后,将《发票使用情况表》接收联退给纳税人,并将旧票收回。

  发售新发票时,应按照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打印《票证工本费发票》作为领购凭证;纳税人领购新发票,报验、缴交旧发票时不需再填写发票领购、缴交的单据或申请表。

  四、对纳税人报验、缴交旧票的审核查验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或者后台税源管理岗(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岗日常发售发票的业务量大,审核查验旧票影响工作效率的,由税源管理岗负责审核查验旧票工作。

  五、旧票审核查验工作由发票管理岗负责的,发票管理岗将查验情况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六、旧票审核查验工作由税源管理岗负责的,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验、缴交旧票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资料移交清单,将旧票及《发票使用情况表》留存联传递至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自纳税人报送旧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验完毕,并将已经查验的发票存根退回给纳税人,并要求纳税户在《发票使用情况表》留存联上签名盖章、写明退回时间;查验发票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税源管理岗审核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七、涉及《系统》中“发票管理”模块的相关技术设定、调整,由区地税局负责。

  八、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和落实旧票审核查验的工作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旧发票的审核查验的时间、相关手续的交接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切实加强发票领购和审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2汇总

  1.《 年 月发票领、用、存报表》(式样)

  2.《发票使用情况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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