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9]2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6
摘要: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6号      2009-02-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检评分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防伪用品的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8]180号)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8]17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点印制企业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 定点印制企业的申报

  第四条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按照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和税务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可以申报定点印制企业:

  (一)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注册资金300万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省保密局颁发的《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设备,且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9组(色)以上性能稳定的轮转票据印刷机;

  (二)具备折页、裁单张、复卷、跳印、跳号等功能;

  (三)具有9组符合标准的常用规格印刷滚筒;

  (四)具备性能稳定的可变信息喷码印刷设备;

  (五)具有符合标准的5组UV烘干装置;

  (六)具备性能稳定的卷式票据分切机和配页打号机;

  (七)具备用于及时清理废票的工业碎纸机;

  (八)生产线的运行速度必须达到40米/分钟;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生产设备。

  第七条 申报定点印制企业的生产及仓储环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

  (二)专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存放发票的存储仓库,不得与其他印刷品混用或合用;

  (三)发票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必须安装门禁系统,授权进出;

  (四)发票生产车间、仓库必须有监控系统;

  (五)发票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有相应的防盗系统;

  (六)生产车间及办公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七)具有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晒等功能;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有中级印刷技工2人以上,能够保证发票印制质量。

  第九条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实行数量限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报;有数量缺额时,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及时对外公告。申请人应当根据公告提出申报。

  第三章 防伪用品管理

  第十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在每半年结束前15日内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个半年印制发票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防伪品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出具防伪品订货通知单,向防伪品生产企业或指定企业购买防伪用品,且不得擅自转借、转让。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防伪用品领、用、存登记制度,做到专库存放、专簿登记,进出库均办理签字手续。发生防伪用品丢失被盗,应于24小时内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报告。

  第十三条 定点印制企业被取消发票准印资格后,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无条件将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及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并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的监督下清退、销毁。

  第三章 印制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安全防范制度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要求具有的其他管理制度。每月对各项制度都要有检查落实记录。

  第十五条 定点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规格、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不得在未接到国税部门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的情况下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印制发票,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印制发票。

  第十六条 发票制版设计由定点印制企业自行完成,不得请外单位设计制版。

  第十七条 定点印制企业印制有奖发票时,应按照授权的发票解密软件进行操作,确保有奖数据的准确,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印制过程产生的错票、次票、废票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和核准数量,并即时销毁并办好交班手续,不得使错票、次票、废票流出生产车间。

  第十九条 定点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工作交接必须手续齐全,交接双方相互履行签字手续;发票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将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在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发票印制完毕。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规定标准使用油墨和发票及其他联次纸张,按规定套印发票监制章,确保发票印制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定点印制企业包装发票应平整,外包装要有封签,封签要注明发票名称、代码、起止号码、数量等。

  第二十三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发票印制质量,防止错号、漏号、重号或其他差错的发票出库,全年错票率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健全资料归档,《发票印制通知单》通知联和提货联齐全完整,装订有序。

  第五章 发票成品的保管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严格执行发票成品保管制度,对库存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并按发票种类、名称、版面、批次码放,严禁无序混放。

  第二十六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运输发票,并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运,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应国税部门要求,定点印制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发票运送到指定地点,严格履行发票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备查档案。

  第六章 定点印制企业年检与验证

  第二十九条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从换发新《发票准印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定点印制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在次年一季度内统一组织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定点印制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印制发票。

  第三十一条 定点印制企业在接受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的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第三十二条 定点印制企业年检实行百分制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年检合格(年检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对年检合格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发票准印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证)上加盖发票定点准印企业年检专用章。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定点印制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内容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定点印制企业发生发票印制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外,撤消其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定点印制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要求的,撤消其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定点印制企业连续3年内有两次年检不合格的,撤消其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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