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住保发[2015]9号 2015-12-3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现将《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 2015年12月3日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市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相关政策; 2、负责对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筹、产权办理、配租入住核准工作; 4、牵头组织维修养护、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 5、牵头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工作; 6、牵头后续管理购买服务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具体承担对所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和购买服务职责; 2、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入住和腾退工作; 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租赁补贴发放、追回等工作;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 5、负责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相关档案,掌握住户动态信息,及时更新; 6、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及接待新闻媒体等工作; 7、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上报、监督验收工作,协调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安全管理等工作;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协助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8、做好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房源管理 (一)房源验收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交房条件后,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交房,并上报有关资料; 2、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区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参与房屋交接,建立房源档案。 (二)房源分配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全市统筹; 2、各区根据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分配调拨房源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全市房源情况制定房源分配方案; 3、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示; 4、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使用情况,在满足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房源需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一定比例房源定向配租给单位或企业符合定向配租保障条件的职工。 三、配租管理 (一)配租原则 1、区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配租对象的申请顺序,结合优先保障条件,制定实物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市城区户籍保障对象: (1)我市当年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以及其他城市户籍低收入保障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的保障对象; (3)家庭中有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二级以上残疾、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连续2次放弃配房、不参加选房或未在3个月内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二)配租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原则如下: 1、保障人口1人,配租单居室; 2、保障人口2人(夫妻、同性单亲家庭),配租单居室; 3、保障人口2人(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的)可配租二居室; 4、二居室优先安排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 5、低层楼房优先安排盲人、肢体二级以上残疾人员或年满65周岁以上老人等保障家庭。 (三)配租流程 1、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配租原则及标准,提交相关配租资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2、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配租资料核准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对象签定《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并发放《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3、保障对象凭《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4、公共租赁住房一经配租入住后,原则不予调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的,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间可互换。 四、退出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应当腾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开具房屋腾退通知单,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承租人; 2、承租人收到房屋腾退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腾退; 3、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过渡期内的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同类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开具解除合同通知单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承租人,腾退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五、资金管理 (一)租金收缴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缴入市非税收入账户。 2、各区全额利用市级(含)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配套资金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市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根据协商分享的租金及相关收益也应及时缴入市非税收入账户。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遵循“差别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分三档: (1)一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租金,由政府承担; (2)二档:城市户籍低收入保障对象(执行第一档租金的人员除外)租金; (3)三档: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租金,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已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未满的,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 5、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推行POS机收缴租金方式,杜绝租金滞留在代收单位和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等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费用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预算。 1、维修经费 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 (1)预算内日常维修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2-3家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年度内单次维修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定点单位中公平自行选择一家维修单位,按季度在市政府采购平台上申报计划,经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审核后,凭投资评审结算报告和市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予以支付。 年度内维修改造在15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采购平台中申报计划,根据定点单位的报价,择优选择一家单位维修,维修经费报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审核后,凭投资评审结算报告和市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予以结算。 维修改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组织公开招投标,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管理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垫资,施工结束后,及时按财务规定程序结算。 (2)预算内应急维修项目。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台的《长沙市公租房应急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3)因特殊情况未纳入预算或超出预算额度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政府专项报告,申请追加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2、配套设施经费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设施经费纳入维修改造预算开支。 3、委托管理经费 (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情况,按规定比例返还至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作为委托管理经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开支; (2)对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单位,根据购买服务内容和绩效考核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增加一定比例的委托管理经费。 4、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 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对已交付但未配租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住房保障部门与物业服务单位合同约定,将年度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拨付给物业服务单位,如物业服务单位对空置房屋管理不善或改变用途,可相应扣减资金拨付额度。 六、安全管理 (一)物业服务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安排专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常识及技能培训;每年要组织住户不少于2次的安全知识讲座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住户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安全管理监管工作,主要领导每半年,分管领导每季度,业务科室每月应对小区安全管理及租住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区住房保障部门安全管理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入户调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二)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同一违规行为首次实名举报的个人或单位,经查实,给予200元奖励。 (三)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沙市市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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