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89]财会51号 1989-10-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78应收票据”、“658应付票据”两个科目。 1.“应收票据”科目 (1)“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结算工程价款、对外销售材料、产品,提借劳务、作业等而收到的各种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收到的转帐支票,不属于应收票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企业收到的用以抵减应收帐款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工程款”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如果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息以后的净额,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按净额小于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差额,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贷(减)记本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果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申请贴现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的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金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2.“应付票据”科目 (1)“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对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购货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3)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二)增设“941应付债券”科目。 1.“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应付的利息。 2.企业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经批准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付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分别核算: 应用企业专用基金支付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债券筹资建设项目新增利润支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付的债券利息,按规定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发行内部债券应支付的利息,相当于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部分,按规定列入施工生产成本,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超过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部分,按规定应从企业留利中解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支付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及债券印制费,应区别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手续费和印制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债券到期归还本息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属于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按国家规定,经批准用发行债券资金筹建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本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用流动资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6.企业核销委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属于用新增利润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用专用基金核销的,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二、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 (一)在“结算户存款”项目(44行)后,增设“应收票据”项目票的款项。 (二)在“应付购货款”项目(81行)后,增设“应付票据”项目(82行),反映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 (三)在“专用借款”项目(94行)后,增设“应付借券”项目(9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的数额。 财政部 198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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