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计[2005]163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完税凭证开具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0
摘要: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款支付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税款支付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由纳税人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报查联的备注栏签收,并记录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完税凭证开具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2005]163号       2005-12-30


  为进一步规范“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加快税款征收“无纸化”进程,促进以网上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多元化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04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完税凭证开具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通过“一户通”系统扣缴税、费款成功后,以扣缴金融机构开具的《“一户通”系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或者以扣税账户明细清单(如对账折、信用卡对账单、储蓄存折)摘要栏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作税款支付凭证。

  二、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款支付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税款支付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由纳税人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报查联的备注栏签收,并记录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卡)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税务分局接到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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