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2.问: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应直接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纳税人2008年度收到被投资方2007年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2007年度收入,按原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问: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总机构应按照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规定,将参与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如实申报总分机构的收入、扣除等项目,办理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列支标准所涉及的销售(营业)收入,按总分机构汇总后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确定。

  1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以前对预售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收入征税,2008年以后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对税率变动产生的税率差部分是否可以退税?

  答: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款和相应的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收入合并后按当年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谓的对预售款预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企业在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时,可以扣减以前年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已实现销售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税,产生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

  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支出和非现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申报扣除。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是允许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当期全部直接扣除。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合理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性质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当期直接扣除,计入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结转损益的年度税前扣除。三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与任职或受雇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意见。四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2.问: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如何申报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8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比照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方法处理。

  3.问: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如何申报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问: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我市仍按省政府规定,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不超过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5.问: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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