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6.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有何优惠政策?

  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在申请时应注意:一是可以享受投资抵免优惠的必须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设备。二是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不论是进口,还是国产,均可以享受投资抵免优惠。三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四是只能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五是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六是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七是享受抵免的企业如果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但受让方仍可按规定在5年内享受抵免优惠。

  7.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答: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仅限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不得享受;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8.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如何实施?

  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以加计扣除的,必须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9.问:新税法对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何税收优惠?

  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问: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1.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还是在区外,只要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12.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3.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14.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后,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征收方式改变为查账征收后,查账征收年度的盈利不得用于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亏损。但对核定征收前实行查账征收产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查账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亏损,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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