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1]346号 2001-11-27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131号)收悉。关于济南铁道结算中心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济南铁道结算中心是济南铁路局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在内部资金调剂过程中,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可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的规定执行,即:对济南铁道结算中心向济南铁路局内部用款单位取得的资金占用费,不征营业税;对济南铁道结算中心向多种经营、工附业和工程公司等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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