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改善地方政府过去“重生产、轻消费”现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石雨昕 人气: 时间:2024-07-24
摘要: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定》从健全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决定》明确,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吕冰洋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决定》中关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的改革措施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分别是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均有拓展地方税源作用,具体改革设计值得期待。

  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决定》明确,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记者注意到,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目前,有少部分商品的消费税已经在零售环节征收了,比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征管可控的情况下,将部分消费税品目的征收环节后移,比如经过论证以后,基于稳妥实施原则,可先从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进行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整理

  西南财经大学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研究中心主任、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原院长刘蓉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消费税的征收从生产环节或批发环节移至零售环节,可以增强税收的透明度,减少逃税和漏税现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成功实施这一改革需要合理设计税率,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并配套相关政策,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未来,具体的商品税目可以考虑消费金额高、税收贡献大、流通环节明确且税收征管便利的商品,如烟草、白酒类商品。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一方面是有助于直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缓解收支平衡压力;另一方面,能够激励地方政府更大力度促消费,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向消费驱动转型。

  刘蓉表示,过去征收消费税目的在于推动调整消费结构,但未来征收消费税或主要用于补充地方财力,改善过去地方政府“重生产、轻消费”的现象,这也对地方税收收入产生深远影响。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会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区域分布,消费税收入可能会更集中在发达地区,而制造业和生产密集型地区的消费税税收收入可能会降低,原本依赖于生产环节税收收入的地区产业受到的影响可能略大一些。

  对此刘蓉建议,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消费环节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征收,防止税收流失,并且调整财政预算和支出结构。例如生产型地区可能需要寻找新的税收来源或削减开支,以应对税收收入可能减少的情况。而消费型地区需要想方设法促进消费,并且制定税收征管政策,降低当地居民的税负痛感。

  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决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刘蓉表示,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近年来我国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生产和研发中,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但由于产业结构、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地区间承担的退税负担与增值税收入存在不对等的现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基层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将是解决基层政府配套财力不足的重要举措。

  此外,《决定》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刘蓉表示,近年来,随着异地注册、异地经营现象日益增多,纳税人所在地由于注册地和纳税人经营地不一致,客观上造成各税务机关理解不同,存在政策执行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有助于税收公平、缩小城乡差距。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除了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收入分享,一些地方的小税种及附加税也构成了地方税的来源,统筹实施地方附加税,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也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地方税源。

  王青表示,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中央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9.96万亿元,而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达到10.3万亿元。这意味着继续扩大转移支付规模的难度已经很大,这也是需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一个原因。

  《决定》提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吕冰洋表示,转移支付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地区差距,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逆向激励作用,这是世界各国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为避免在平衡中产生效率损失,可以考虑将激励机制融入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将转移支付与资金使用效率挂钩。例如,在设计转移支付分配公式时,既要使其反映下级政府的财政需求,也要使其反映下级政府发展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努力程度,这使得转移支付带有激励性质。

  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决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李旭红表示,新业态的纳税主体、商业模式等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对传统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提升税收制度与新兴经济的适配性,有利于促进新兴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谢波峰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结合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特点,对传统经济形态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以及数字经济的创新业态研究形成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制度,可以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营商环境。

  谢波峰表示,目前,我国税收管理的数字化水平已经具备一定基础,可以探索数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精细化政策,使之更适合数字经济企业的经营特征和发展需要,“设计与施工并行”,在税收管理可支撑的边界内,最大可能地设计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以税收制度创新为例,谢波峰表示,一方面,在数字税收体系的构建中,可以探索建立针对数据要素的“数据税”,尤其是针对数据富集型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寓治理于税收之中的数据征税方案”推动新经济、新模式的治理。

  另一方面,在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基础上,尽量将数字商品和服务适用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在数字服务不适宜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下,研究数字服务税征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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