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9]164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少申报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04
摘要:虽然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通过少计收入,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其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少申报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9]164号      2009-08-04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少申报收入如何处理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101号)收悉。

  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虽然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通过少计收入,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其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