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1
摘要: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7-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2021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第五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主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夏布、豆干、泡制类凤爪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农产品单耗量,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以购进大豆为原料生产销售大豆油和豆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农产品单耗量,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纳入试点纳税人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1.“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执行。

  2.“夏布”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麻织造加工”类别(代码C1732)执行。

  3.“豆干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代码C1392)类别执行。

  4.“泡制类凤爪”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代码C1353)和“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代码C1499)类别执行。

  国家相关部门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核定扣除;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条款修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准。

  税屋提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

  
  (三)[条款修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税屋提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4年8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条款修订]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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