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如何办理税务发票?

来源:重庆地税 作者:重庆地税 人气: 时间:2015-06-21
摘要:Q:安置房买卖,我是江北区唯一住房,是否还是和以前一样唯一住房不需要征营业税? A: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三...

Q:安置房买卖,我是江北区唯一住房,是否还是和以前一样唯一住房不需要征营业税?


A: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三)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是唯一住房的,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Q:办理公司税务登记的股权变更,请问需要哪些资料?


 

A: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规定: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Q:我是个体户,现在有工商登记证,办税务登记证还需要什么材料啊?


 

A:(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Q:我们团体是2001年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现在因工作需要使用税务发票,问:怎样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到哪里办?办结时间多长?)


 

A: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规定: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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