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缴税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后,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以下相关政策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后,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以下相关政策说明。

  哪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对上述出口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应该怎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明确,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新发生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是怎样规定的

  出口退税有关纸质凭证主要是报关单、核销单、代理证明、税收缴款书、完税分割单等资料,这些凭证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就得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代理出口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5〕6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文件还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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