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17
摘要: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正常纳税人管理,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71号         1995-04-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严格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33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的减免税规定,就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权限

  1.对纳税人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按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签注意见上报审批。其中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市局审批后执行。

  2.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00%控股成员企业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其100%控股企业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而申请减免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2号通知》的规定,应由纳税人(100%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签注意见,经市局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3.对校办工厂、农场的减免税,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科技园区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减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签注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4.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通知》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政策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以上1、2款所列的减免项目外,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签注意见,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依据、理由及申请减税或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实现利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以后,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发给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按申请书所列栏目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后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签注意见予以审批或审核上报审批。

  三、减免税管理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按批准的减免税时限和额度执行。对未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而自行不缴税的纳税人,一律查实补税。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其应享受减免税的当年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时间);属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四技”收入的减免税,以及企业集团公司所属100%控股企业的减免税,应于其申报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需报市局审批或经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审批。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呈报书面申请和填制减免税申请书,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四技”收入申请减免税时还要附报技术交易合同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登记证明资料。

  4.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正常纳税人管理,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5.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年鉴制度(享受一年减免税的,实行年终复核制度)。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已经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试验区和科技园区的新技术企业、校办工厂、校办农场,“四技”收入都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合汇算清缴按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鉴证审核(或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要从违反之日起恢复征收所得税。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减免税的,除追缴已减免税款外,还要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追究其责任。年鉴的具体工作,市局将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布置。

  6.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要建立减免税台帐,分别登记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性质、减免税申请和批复时间、减免税起止日期、减免税金额、减免税年鉴(或复核)情况等。

  7.为了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情况,各区县国税局和直属分局要按规定认真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并分别随三季度税源统计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一并报送市局。

  本通知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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