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4]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6
摘要: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申报表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文转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3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办理,但其中增值税栏的“计税金额”按不含增值税数额填列。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5号       1994-01-06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申报表一>式样的通知》和国税发[1993]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第3点,省局整理出《增值税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表》(见附件三),供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名称参照。同时,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省局举例如附件四,供参考。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申报表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文转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3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办理,但其中增值税栏的“计税金额”按不含增值税数额填列。

  附件:

  一、国税发[1993]147号

  二、国税发[1993]152号

  三、增值税计会统计的分类口径表(略)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