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申请免缴因改制而新增印花税的复函 辽财预字[1999]244号 1999-5-24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缴因改制而新增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和各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已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往来,其相互之间提供产品及劳务,应按所形成的购销、建筑施工、加工及运输合同计缴印花税。 为切实贯彻好《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1998]45号)的有关精神,本着既规范税收法规、又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对你公司改制后原属公司内部经济往来业务部分新增的印花税由鞍山市地税局足额征收后,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由鞍山市财政局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返还给你公司,返税资金要用于偿还鞍钢以前年度欠缴地方财政的借款,印花税先征后返政策暂执行3年。 特此函复 辽宁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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