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8]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3
摘要: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8]1号        2008-01-03


      近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该通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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