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200号 2002-03-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广东省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 二、考虑到邮政业务全程网经营运作的特点,广东省邮政局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统一计算分配使用的办法,每年由省邮政局把统一计提的数额及分配使用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各地执行。 2001年度广东省邮政局允许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977万元,具体分配使用情况详见附件。 三、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当年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税函[2001]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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