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地税政[2006]126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0
摘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全市确定如下:住房暂按1%(别墅暂按2%)。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地税政[2006]126号      2006-8-10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能够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

  二、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全市确定如下:住房暂按1%(别墅暂按2%)。

  附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