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锅炉供暖安装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68号 2004-03-30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我市“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及“数字监控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这两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扣除项目: 1、水泵 2、锅炉 3、除污(尘)器 4、扩容器 5、鼓(引)风机 6、取样器 7、闸阀 8、截止阀 9、安全阀 10、调节阀 11、止回阀 12、减压阀 13、蝶阀 14、避震喉 15、过滤器 16、法兰 17、直埋保温管 18、直埋保温弯头 19、钢(塑)套钢管 20、钢(塑)套钢固定墩 21、钢(塑)套钢弯头 以及锅炉房内其他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 1、主机及其附属设备 2、显视器 3、硬盘 4、摄像机(监视器)及附属设备 5、解码器 6、路由器 以及主控室内其他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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