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8]172号 2008-12-26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确保新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落实到位。各市国、地税局要组织各级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高度,深入领会总局《通知》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国、地税协调配合,形成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合力。一方面,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各负其责,明确征管范围,规范税收征管,既要防止漏征漏管,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又要避免重征重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征收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新征管范围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各市国、地税局要及时跟踪、掌握本地执行《通知》情况,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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