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关于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3
摘要:大学生创办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只要具备法律文件公示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功能的,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关于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工商局、分局、人社局、教育局、私个协会,在青各高校:

  为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培育、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现就在校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

  1、放开住所登记限制。大学生创办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只要具备法律文件公示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功能的,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鼓励大学生依托创业孵化器、商务秘书企业、学校指定的可作为住所的场所创办市场主体。(市工商局负责)

  2、放开注册资本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必须实行实缴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在校大学生申办市场主体,一律实行认缴制。

  在校大学生申办有限公司,可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不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市工商局负责)

  3、放开经营范围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的外,在校大学生创办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市工商局负责)

  4、放开与外商合资合作限制。允许在校大学生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合资合作,成立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市工商局负责)

  5、实行非恶意违法经营免于处罚制度。对在校大学生初创经营中,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出现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一般性不良后果的,原则上免予罚款处罚。(市工商局负责)

  二、提供政策优惠

  6、实行金融扶持政策。学年在校生(指符合我市创业就业政策,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在校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市人社局负责)

  7、延伸财政补贴政策。学年在校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8、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学年在校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三、优化创业服务

  9、加强创业知识培训。政府职能部门与学校合作,共同开设“大学生创业讲堂”。开展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国家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和创业成功人士经验介绍等专题讲座。(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私个协会负责)

  10、开设登记绿色通道。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在校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创业咨询辅导;对申请登记相对集中的校区,安排登记人员,现场办理登记业务。(市工商局、市教育局负责)

  11、提高商标品牌运用能力。指派专人指导帮助在校大学生申请注册商标;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商标专用权,进行投资和质押融资。(市工商局负责)

  12、各高校指定部分房屋无偿提供给在校大学生作为申报市场主体的场所,并设专人负责,指导在校大学生创业工作。(市教育局负责)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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