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17]9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30
摘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青岛市辖区内纳税人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7]97号      2017-10-30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适用范围与政策调整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青岛市辖区内纳税人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政策调整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CA用户可直接办理,非CA用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还应一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国税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将报验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纳税人在青岛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可到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纳税人在青岛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时,可到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青岛国税综合服务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国地税配合协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涉及国税、地税业务,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各单位应加强合作办税,为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提供无差别的业务办理服务;同时,优化国地税流程衔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

      (三)提高跨区域税源管理水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所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情况的监控,及时做好经营地信息的接收及处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跨区域经营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有效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各单位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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