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大发改财信字[2020]469号 2020-08-1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出台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的通知》(发改电〔2020〕92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落实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中介、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各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退还已缴纳租金、减免当期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分期收取房屋租金,或者延长房屋租期,减轻其负担。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三)已享受市财政帮扶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等成本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在不违反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给予适当帮扶。 (四)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减半征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继续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贷款额30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贷款额2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发展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七)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广适用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拓展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 (八)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相关主体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金融机构要用好企业外部增信资源,切实化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要依据担保机构市场公认度,采取差异化授信政策,充分发挥优质担保机构作用,要积极探索“担保+保险+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风险,又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十二)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本方案中所提小微企业可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网址http://xwqy.lngs.gov.cn)查询,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本实施方案各项政策由政策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0年8月13日 关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租的出租人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解答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现将文件第三条第四相中“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工商户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减半征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答: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分行业)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出租人(不含自然人),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其中“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界定标准如下: (一)服务业界定标准 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总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2019年销售额计算,不含本数)。 对2020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在本年度有销售额的,以本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销售总额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其中2020年10月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减免税时,以2020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销售总额计算;2021年1月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减免税时,以2020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销售总额计算。没有销售额的,暂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上述服务业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具体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二)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 问题二、减免税的具体执行期限和减征幅度有何规定? 答:对于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4月至12月的房土两税。 问题三、2020年2月和3月,某公司为承租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当月租金减半的照顾,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答:对于在2020年不同月份分别减免租金累计满30日(含)且减免租金额度大于等于整月租金的,也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问题四、2020年8月某公司与租户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为承租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减免当月一半租金,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答: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对于减免租期小于1个月或减免租金额度小于整月租金的,不能享受此次优惠政策。 问题五、甲公司有A、B两套房产对外出租,其中A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租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租金年付,2020年2月再次收取租金时,考虑到疫情影响,免除该租户当月租金;B房产未免除租金。甲公司在2020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房土两税时已经享受了大政发〔2020〕3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则甲公司对外出租的两套房产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答: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只要为承租人免除2020年中某个月份的租金,均可减半征收2020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土两税。 该案例中,甲公司免除租金的A房产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未给予免租的B房产不能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问题六、2020年1月至10月,某公司将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2月为该个体工商户免除一个月租金,11月又将该套房产出租给某大型企业,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答:对于出租给个体工商户且在2020年免除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房产,租期在2020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内的月份可以减征房土两税。该案例中,该公司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4月至10月。 问题七、符合此次减免税条件的出租人,在同一个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既有自用房屋,又有出租房屋,如何计算可享受减免税的土地面积? 答:以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即:可享受减免的土地面积=(免除租金房产的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问题八、市场(商场)出租柜台,承租方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 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柜台出租),并且按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可以减半征收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题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可以与此次房土两税减征政策叠加享受吗? 答:若符合此次减免税条件的出租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十、纳税人如何办理此次房土两税减免? 答:(一)总体原则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此次减免税由出租人自主判别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自行申报享受此次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对同一套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房产,在2020年10月申报税款所属期第三季度房土两税时,自行申报享受第三季度减征政策,对于第二季度可享受的减征税额,同时追加享受。现实业务中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若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可享受的减免税额相同,则在10月申报期税款全免,减免比例为100%; 2.若第二季度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小于第三季度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则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可享受减征政策的税款,在申报第三季度税款时一同减免。第三季度减免税额为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的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可享受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减免比例小于100%; 3.若第二季度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大于第三季度可享受的减免税额,第三季度减免税额为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的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可享受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减免比例为100%;对于申报第三季度减免税时无法完全抵顶第二季度可享受减免税的部分,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具体操作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自行申报房土两税时,对于往期未欠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在税源信息维护中选择需要办理减免的税源信息,在该条税源信息的应税明细中,将应享受此次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进行分段,分别调整为“2020-07-01”至“2020-09-30”和“2020-10-01”至“2020-12-31”,在该纳税义务有效期内,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SXA031901123|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和“0008011608|SXA031901122|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确认减免税额(第三季度减免税额为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的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可享受减免税额的合计数;第四季度减免税额为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税额)无误后,保存修改内容,返回到申报界面,进行当期房土两税申报。若存在第二季度未抵顶完的减免税,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4月至6月欠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需要先作废该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在应税明细中,将应享受此次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进行分段,分别调整为“2020-04-01”和“2020-06-30”、“2020-07-01”至“2020-09-30”和“2020-10-01”至“2020-12-31”,在该纳税义务有效期内,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SXA031901123|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和“0008011608|SXA031901122|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第二、三、四季度均为当季度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减免税额),保存修改内容,返回到申报界面,进行当期房土两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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