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函[2020]7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7
摘要:根据财关税〔2020〕4号文件关于取消免税额度管理的规定,总署对《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6〕25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是: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20]73号     2020-3-17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自2020年2月20日起,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关税〔2020〕4号文件关于取消免税额度管理的规定,总署对《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6〕25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是: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和数量”。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对经确认的进口单位,由产业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范围内,在有关单据中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修改为“经确认的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由产业主管部门在有关单据中标注确认”;同时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和数量”。

  (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共2处“和数量”;并将该款中的“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以及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修改为“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或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

  (四)删除第五条,有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五)修改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有关内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本通知附件1、2、3。

  二、对于2020年2月20日前已征税进口的有关种子种源,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财政部不再会同相关部门核定2020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对有关进口单位2020年申请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进行审核。

  四、请主管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进口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